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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帮“她”维权,700万元“夫妻”债务无需承担
2021-03-09 16:31: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内容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等众多领域的权利义务,字里行间渗透着所秉持的全生命周期保护理念,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全面呵护的价值关怀。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本院将在【趣说民法典】基础上推出【案说民法典】系列,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帮助广大群众保护自身权益,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2月底,已经离婚多年的吴女士得知,自己需要与离婚后的丈夫共同承担700万元的债务。这一时她慌了神,自己的女儿刚刚考入大学,工作也不断步入正轨。离婚后丈夫的事她一律没有过问,何来有她签字的借条?面对这天降巨额债务,吴女士束手无策,苦不堪言。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吴女士的燃眉之急。

案情回顾

    吴女士的银行卡忽被冻结,经向银行查询,被告知是自己欠债不还涉诉导致的。莫名背负数百万元债务,吴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束手无策的她抱着一线希望,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根据吴女士反映的情况,检察官通过原审卷宗,查询到其与前夫朱先生共同签订了700余万元的借贷合同,因二人未能按期还款,被诉至法院,吴女士的银行卡也系因此被冻结。

    经查看合同原件,吴女士当即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并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而且当时自己已经离婚,根本也不可能与前夫一同借款。

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开展了系列调查核实。梳理了吴女士的婚姻状况以及生活轨迹,先后多次前往民政局、金融机构、税务、所在单位等地,调取了吴女士同时期多个签名样本提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得到了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的确非吴女士本人所写的关键证据;同时对吴女士和朱先生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解、走访,进一步确认了二人结婚和离婚的具体时间以及离婚后的真实生活状况。

    2020年4月,高新区检察院依据调取的新证据依法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12月法院最终改判,免除了吴女士的共同还款责任。至此,吴女士700余万元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免除,相关执行措施也迅速解除。

检察官说法

    一个家庭的解体,除离异双方精神受挫、名誉受损等之外,导致女方权益受损、加重妇女负担的案例并不鲜见。吴女士不幸身为其中,莫名背负了700万元的共同债务,曾经一度沉迷惶恐,但是吴女士又是幸运的,检察机关的及时调查和有力监督让事实真相得以还原,让正义得到了及时的维护,莫名的债务终被免除。吴女士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办理的案件办的都是别人的人生,同时还告诉我们,精准释放司法善意、及时传递司法温情、让正义不再迟到,是民事检察人的追寻和遵守。

检察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了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经营”以外的债务需要“共债共签”的原则,但实践中不乏存在利用夫妻共同生活便利或者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要求配偶承担个人债务的情况。婚姻双方要加强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共同管理的意识,必要时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书面约定等形式合理分配财产和债务。如若遇到纠纷,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理民事诉讼、申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更好帮助大家学好《民法典》,该案件已改编为情景剧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的三八妇女节活动上进行演出。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