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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检说】非法拘禁未成年少女,不仅受刑事处罚,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03-18 08:42: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我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她们的损失。”

    2021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面对曾受其不法侵害的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刘某强行将两名未成年被害人从河南濮阳带到泰州高新区,逼迫她们为自己打工赚钱。期间,为了防止二人逃跑,刘某拿走了她们的手机,又打又骂,并始终寸步不离,非法剥夺了二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其中一名被害人趁刘某不注意,向家人求救,该案遂发。2021年1月11日,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提请泰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在被侵害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一名被害人甚至发生极端自残行为,这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两户家庭的境况更是雪上加霜。

 

    为了帮助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尽快走出阴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春节前夕,检察官远赴河南,调查了解二人的家庭背景及因刘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情况。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非法拘禁的行为侵犯了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二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仅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显然无法弥补两名被害人遭受的伤害。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高新区检察院积极协助二被害人搜集、固定损失证据,并聘请心理专家为二人评估创伤程度,支持二人对刘某提起民事诉讼,向其追索精神损害、康复治疗费用以及营救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2021年2月2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非法拘禁案及支持起诉的民事诉讼在泰州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被江苏法制报报道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