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第二年,也就是2013年快要续保费的时候,乔某某提前和吕某某联系,乔某某说已经帮他垫付了,催他尽快续交保费,这次吕某某也是把保费直接转账给乔某某。实际上乔某某没有帮其交保费,当时乔某某经济困难,想先用这下个钱。后来这钱花完了,保险超过续保的期限无法续交,乔某某也没告诉吕某某。
就这样,2014、2015年快要续保费的时候,乔某某也跟之前一样打电话催吕某某交保费,乔某某也没给吕某某续交保险。到2016年5月份的时候,乔某某因为在外面债务的事情没办法在家呆,就去了沈阳。走的时候乔某某也没给家里人说,和家里人一直没联系过,和吕某某也没联系过。
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乔某某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六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要不是突然联系不上乔某某,这个骗局还在继续,骗的不止是钱,更是亲人之间的信任。花钱托人帮忙办理的事情,需要对方提供办理的单据、回执或者发票等相关材料,这样也方便自己去查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