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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演真人版“我不是药神” 云龙检察官: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2019-07-23 10:1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容行业已经从早年的“外用时代”更迭至如今的“注射时代”。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药物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很多爱美人士也对各种各样的针剂越来越感兴趣。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将目光投在这些人身上。

  从2016年初开始,对美容方面颇有研究的田某某成立了自己的美容工作室,开始接触美容行业。起初,田某某的美容工作室只是提供面部清洁、排毒、文眉等一些基础的美容项目。半年过去了,顾客时多时少,收入也还算过得去。随着田某某对美容方面的了解越来越深,加上有些顾客偶尔的咨询,田某某将目光转移到了“注射美容”上。

  2016年8月,田某某通过同行的介绍,认识了一个外地的师傅,并跟着师傅学习如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医学美容药物。师傅还算尽心,“面部血管的大体分布”、“如何避免血管较多的区域”、“血管较少的区域注射器扎入的深浅程度”等等一些需要了解的知识和注意的问题,师傅都特意强调。

  正当田某某学成,准备开始在自己的美容工作室里开设这些项目时,一个问题摆在了田某某眼前。正规渠道购买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一些注射类的医学美容药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如果把项目的价格定的太高,不容易被顾客所接受。如果把价格降低至足够吸引顾客的程度,那么自己不仅不赚钱,可能还会亏损。

  一次偶然的机会,田某某听朋友讲起,认识一个名叫苏某(另案处理)的人,苏某可以买到一种韩国产的注射美容产品,这种产品的效果和国内正规渠道的产品一样,最重要的是价格非常低。田某某没有放过这个机会,向朋友索要到苏某的微信,在苏某处购买了一支肉毒素和两支玻尿酸。到货后,田某某将这三支美容药物注射在了自己的脸上。一来,田某某虽然和师傅学习了一段时间,但并没有真正在顾客的脸上注射过,先在自己的脸上“练练手”,二来,苏某曾向田某某交代过,删除微信中的聊天、转账记录,因为这些药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删除了记录不容易被查到。田某某也心知肚明,这种药一定是违法的,正规渠道的“肉毒素”等医美药物不可能这么便宜,先在自己脸上试一下,看看效果怎么样。

  经过了一段时间,田某某发现从苏某处购买来的医美药物,效果虽然不太显著,但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随后田某某开始从苏某处购买“肉毒素”、“玻尿酸”等药物,用与给自己美容工作室的顾客注射。期间,田某某的发小、邻居、朋友闺蜜等关系较亲密的人知道田某某的美容工作室可以注射医美药物,都前来资讯。田某某都声称自己的药都是“进口产品”,都属于目前市场上最好的。

  2018年6月,警方破获一起(苏某)销售假药案。检方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时,顺藤摸瓜,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进行立案侦查。进行搜捕时,在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家中和工作室内,查处大量“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药物产品。经检验,以上查处医美药物全部为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不合格产品,应以假药论处。经检察官查证,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不仅在其工作室使用的医美药物为非法产品,甚至连其本人也未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其美容工作室也并不具有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截止被抓获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已向近百名美容工作室的顾客注射过不合格医美药物。

  经江苏省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田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警示】

  “这个时代是一个看脸的时代”。这句最近很流行的话,虽然听上去有些夸张,但也暴露出当代大多数人心中外在美的重要性。追求美是个人的权力,但在选择美容机构,甚至于整形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同时确定用药的安全,不然很有可能会求美不成,适得其反。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