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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税款入了谁的口袋 云龙区检察官:虚开发票是一根高压线
2019-08-01 15:5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我国最大的税种。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横空出世”。近日,经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高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2015年说起。高某是一名个体商户,在徐州经营着一家名为“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不锈钢厂,近几年不锈钢市场的行情不错,厂里效益还算说得过去。2015年初,高某受朋友的邀请参加了一个饭局,通过朋友的介绍,高某在饭局中结识了郭某。大家你来我往,喝酒递烟,两人很快便熟络起来。闲聊的过程中,郭某提到自己能够通过一些“渠道”弄到增值税发票。高某心里想不锈钢厂每月都需要有进出项的金融业务,虽然眼下的生意还算顺心,只需要正常经营,没必要冒风险,但难保以后会不会用得上,便暗自将这件事记在了心上,并特意和郭某互留了联系方式。

  2016年下半年,不锈钢厂的生意开始下滑。眼见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差,高某也开始有些着急,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眼前的危机,第一个想到的,便是降低生产成本。之前的原材料,都是高某从其他工厂按照正常流程订货进购来的,交易明细、收据、发票等各种手续一应俱全。但高某心里明白,如果在进购原材料时,不要发票的话,进购的价格就会低上一大截,可以减少很大的生产成本。可是如此一来,公司在账目结算上就会缺少进项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换句话说,进购原材料价格降低的“一大截”,正是高某本应合法缴纳的税款。

  如何填补发票来抵扣税款?成了高某眼下面临的最大问题。一筹莫展之际,高某想到了曾经饭局上的郭某。2016年11月,当不锈钢厂再次缺少进项发票,无法抵税时,高某联系到郭某,表明了自己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税的意图。

  过了几天,郭某找到高某,并送来了11份由“徐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高某拿着这11份增值税发票,来到税务机关认证,成功抵扣了17万余元的税款。尝到甜头的高某,开始商议与郭某合作,频繁地为自己的“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则以“徐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不同的名头,为高某开具发票,并以8.3%—8.5%的税点收取“开票费”。

  2018年8月,警方在办理其他涉税案件的过程中,侦查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久后,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检察官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以支付开票费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郭某(另案处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54份,用于其经营管理的“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税款共计人民币984242.38元。犯罪嫌疑人高某共通过8家开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经营的“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所有开票单位,不存在真实交易。

  鉴于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检察官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积极主动退缴全部税款共计984242.38元,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被告单位“徐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高某分别被判处以上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警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涉税工作中的一根高压线。其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可以“退税”,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与人民币一样,是有价值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出现,既有非法利益的驱动,又有合法经营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维持经营“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这种恶意的偷税漏税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