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纪思源 梅静 彭英婕)身份信息被冒用,莫名成为失信人,这道题怎么解?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下称“扬州人行”)会签《征信工作合作备忘录》,将合力推动有关机制的落地落实,常态化携手开展普法宣传,助推群众征信维权意识的提升,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2年以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案情相似的涉信用卡刑事犯罪案件,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信用卡活动,致使被冒用身份者的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成了“被失信人”。如宝应县居民刘女士将户口本、身份证等交由妯娌蔡某保管,蔡某偷偷用刘女士身份证在6家银行办理8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并留下19次不良信用记录。直到刘女士去银行办理贷款时,才发现自己的征信出了问题。警方侦查期间,刘女士曾向银行申请恢复征信,但由于缺乏证明材料而未能如愿。
2022年1月,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出判决。检察官将判决书复印件交由刘女士后,其依此申请,征信才得以恢复。
此类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引起检察官深思:“被失信人”在涉信用卡刑事案件中不属于案件当事人,终局性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他们手中,而征信机构处理征信异议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主动调查取证。此外,征信知识普遍匮乏也让“被失信人”维权陷入困境。
“个人信用服务事关经济民生,司法机关有责任推动系统治理!”本着这一理念,宝应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县域征信修复工作规范便捷开展。
为将县域整治成果推广到全市,2023年10月起,扬州市检察院与扬州人行商洽共建征信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次调研和会商,在征信异议帮扶、信息联络共享等方面达成一致,即扬州人行、扬州市检察院、各银行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扬州市检察院主动向涉案“被失信人”告知维权途径,同时向扬州人行提供“被失信人”信息及案件终局性法律文书复印件;扬州人行核查后联系“被失信人”提交异议申请,及时启动异议处理程序;各银行机构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对扬州人行转来的征信异议申请进行高效受理和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扬州人行。
今年3月14日,载明上述条款的《征信工作合作备忘录》在扬州人行会签,全市42家银行业机构负责人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