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经泰州医药高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洪某某(男性)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邱某某(男性)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王某某(男性)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翟某某(男性)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钱某某(男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钱某某(男性)反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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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某、张某某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一审宣判
2020-10-12 15:27: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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