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检察长:始终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为荣,始终为组织增光添彩
2018-07-02 10:59:00  来源:

   李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七一”表彰会上的讲话

    当前,检察工作正面临双重改革叠加期,不少同志感到困惑和迷茫,有的甚至丧失信心。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迫切需要我们走出迷茫徘徊、拿出实干行动、交出满意答卷。而实干行动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始终坚持以党的建设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公信力。今天,借此机会,就我平时了解的情况,以及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思考,与同志们简要交流三个方面常见的问题,权当抛砖引玉、相互启发。

  第一个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党性与人性的关系,做党的检察人?

  党性与人性的关系问题,经常有人拿出来讨论,也算是老生常谈了。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然属性、人文属性和社会属性,也就是有人的本能,有“饮食男女”的需求,有思维、意识、情感、道德、信仰等精神世界的活动,有关心自己与外界关系、与群体关系方面的精神需求等。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人性是一个人固有的本性,包括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廉耻勇等人性光辉,同时也包括贪欲、嫉妒、傲慢、怨怼、淫邪等人性弱点;西方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种由低到高的需求,各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具体到人本身来说,比如,有人希望工资涨得快、职级提得快,希望工作不太忙、压力不太大、休息有保障等;再比如,有人希望食堂的一日三餐吃得好吃得香,还要不同样,如果再有微笑服务、贴心服务就更好了。这些,都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作为单位领导,也会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但是,自从我们举拳宣誓入党的那时起,就又有了政治属性,就要按照共产党员的特有属性来要求自己,也就是要有党性修养。共产党员的党性,超越了一己之私的狭隘,集中体现在人民利益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上,其实质就是人民性,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求奉献社会、服务人民。有人认为,强调党性就是忽视人性,就是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我认为,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人性是党性修养的坚实基础,党性是人性升华的重要体现,党性高于人性。党章开篇就讲了我们党是“领导核心”、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没有更高更严的要求,怎么可能做到这些?这就需要我们敢于直面人性中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同时加以正确引导,坚守和弘扬人性的光辉,遏止和克服人性的弱点,时刻牢记当初入党的铮铮誓言,时刻牢记党员“第一身份”,坚定理想信念,卯足干劲作贡献,真正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做好检察人,做好党的检察人。“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毛泽东同志这句话,值得我们牢牢记取。

  第二个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讲政治与做业务的关系,做有智慧的检察人?

  张军检察长在任职高检院之后的第一次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讲政治,既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也是检察事业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同志习惯于埋头办案、就案办案,甚至机械办案,一些同志忙碌于具体事务、拘泥于细枝末节、满足于应付差事,认为讲政治是对领导讲的,是虚头巴脑的,与自己没多大关系。这些情绪和状态,反映到工作上,就会影响思想站位的高度,影响谋划工作的品味、落实工作的力度,影响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关于这个问题,上月《检察日报》社评《检察机关讲政治要落实到具体检察业务工作中》已经讲得比较充分了,大家可以抽空重温一下。这里我想强调的,讲政治不仅是空洞的表态,首先是一种思维,也是一种能力,还是一种智慧。所谓“政治思维”,就是注重从政治上看大局想问题,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处事多想政治影响,成事多想政治效果,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整个办事办案始终。所谓“政治能力”,习总书记讲,就是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就是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政治能力可以表现为准确把握检察事业发展、改革趋势,找准检察监督着力点,在办对案、办好案的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和宣传,达到办了一个案、教育一大片、影响一大片,甚至收获一大片案源的效果。所谓“政治智慧”,我理解,在当前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之下,更主要的体现在转变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机制,全面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模式。最近,我在全市政法领导干部研讨班上讲到“三个转变”,就是构建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特别是人大的联动机制,从独立模式向合力模式转变;定期公开个案、类案监督情况,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督促而未纠正的典型案例,从闭合模式向公开模式转变;将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战略根基板块,将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战略支撑板块,将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战略突破板块,并列齐推,分块打造,从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

  第三个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纪律与自由的关系,做守规矩的检察人?

  纪律与自由的关系,相信大家都懂,有句话叫: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其实,纪律只是约束之一,一般认为,道德、纪律、法律,构成了渐次严格的三条底线;在这三个底线之上,都是广阔的自由空间。还有一个说法,是在纪律前面加上“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行动的准则,党员干部不可违反、不可变通。

  这里重点谈谈党的纪律。2015年10月,中央修订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133条,1.7万多字,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2016年7月,中央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进行问责规定了具体办法。这两个条例颁布后,各支部组织过学习。但由于条例内容非常丰富,近期政治部准备安排一次专题讲座,组织再学习,帮大家进一步加深印象。这里我作三点提示,防止出现以下情形(也是我本人履行主体责任)。一是防止重法律轻党纪。现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在修订时就强调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检察机关的同志平时与法律打交道多,与党纪打交道少,对法律的红线往往比较敏感,而对党纪的红线往往不太重视,容易形成“不违法即无过错”的习惯性思维。而在条例列出的负面清单中,恰恰有不少条目规定得很细很严,容易被忽视,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这些都是直接触犯党纪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二是防止重廉洁纪律轻其他纪律。过去一直讲的是党风廉政建设,大家对廉洁纪律可能印象更深一点,现在讲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领域全覆盖、对所有领域都全面从严,并且都明确了负面清单。比如,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触犯了政治纪律;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就是触犯了工作纪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触犯了群众纪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触犯了生活纪律。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避免在不知不觉中滑到违纪的边缘。三是防止重“实体”违纪轻领导责任。传统意义上的违纪,一般认为都是个人实质性地以权谋私、收钱收物等,而现行两个条例都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列出了执纪问责条款,为“在岗不尽责、履职不担当”划出了红线。比如,党组织负责人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就属违反工作纪律;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维护党纪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等,就属于应当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的情形。

  习总书记说过,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这两个条例,深刻领会严管就是厚爱的深意,自觉强化自我约束,时刻绷紧党纪党规这根弦,切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心中有红线,脚下才自由!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