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分析后,办案检察官提出了合理怀疑和判断,化工公司劳保用品支出的异常增长,极有可能是洪某、孙某串通实施职务侵占的结果。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围绕查清的事实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释法说理,晓以利弊,最终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后续巩固证据链条、对行贿人立案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从一起企业信访中发现监督线索,由检察长包案办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还“搂草打兔子”——对两名行贿人进行立案监督。
近日,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该院立案监督的行贿案目前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受害企业控告无果,申请立案监督
2021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收到了苏州某化工公司寄来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与相关证据材料。
信访材料反映,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采购防护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2020年11月,公司发现2019年与2020年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异常,采购金额成倍增长,采购量远超实际需求量,因此停止向供应商支付货款。2021年1月,该公司被劳保用品供应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97万余元。该公司在应诉中发现,供应商提交法院的送货单据是伪造的,经过内部调查发现,伪造这些送货单的指使人竟是公司采购专员孙某。2021年6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以虚假诉讼罪对孙某及供应商立案侦查。2021年7月,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化工公司申请复议、复核,均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同年12月,民事诉讼有了结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该院控申部门受理该信访后,向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作了汇报。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且涉及企业权益保护,王勇主动包案,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全面审查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后,王勇初步确认了供应商的部分送货单据确实是伪造的,但无法证实化工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完全不存在交易的事实。由于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罪中认定“捏造的事实”应为完全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该案申请以虚假诉讼罪立案监督,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深入调查核实,发现重要疑点
“为什么在民事诉讼已经胜诉的情况下,企业还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呢?”面对协助办案的检察官助理王奕文的疑问,王勇回答:“这说明企业感到实在很冤屈,以至于一定要讨个说法,求个公平。”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王勇带领王奕文查阅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财务支出数据,指导公司恢复孙某的工作邮箱数据,询问公司员工相关情况。在查阅公司财务报表时,采购支出数据变化的时间线引起了王勇的注意。2019年与2020年的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异常的时间点刚好与洪某从其他公司调任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孙某采购工作的时间吻合。孙某的行为也疑点重重,他在日常采购中违规使用微信群发送订单,没有创建货物入库和领用记录,导致事后无法查明实际采购货物情况。2020年11月,当孙某因采购异常被公司内部质询后,他还继续铤而走险指使他人伪造送货单据。
“当一个人不顾公司与个人利益,宁可冒着被处分的风险,也要转向维护其他公司的利益,这种行为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高度可能。”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分析后,王勇提出了合理怀疑和判断,化工公司劳保用品支出的异常增长,极有可能是洪某、孙某串通实施职务侵占的结果。2022年4月,该院以职务侵占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找到案件突破口
该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洪某、孙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孙某向洪某多次转账共计48万元,且部分转账还备注了一些供应商名称或业务字样。经过讯问,洪某、孙某虽然承认48万元是供应商行贿款,但是二人对于具体收受了哪几家供应商的钱款、分别是多少金额,都表示记不清楚,这导致案件难以取得实质进展。
在侦查工作陷入瓶颈时,王勇指出了一个关键事实:“孙某向洪某转交48万元,如果能查清楚这48万元来自哪几家供应商,孙某、洪某二人就是共同犯罪;如果查不清楚,也能认定洪某个人收受孙某行贿款。洪某个人收受财物属于基础事实,是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抓手。”在王勇的指导下,王奕文又进一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化工公司调取供应商名册及相关业务员姓名,并逐一与孙某向洪某的转账记录进行核对,查找可疑交易记录,为讯问做好充分准备。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王奕文围绕查清的事实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释法说理,晓以利弊,最终两人如实供述了收受多家供应商回扣,以及指示供应商虚增订单报价、再收取差额款共计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为后续巩固证据链条、对行贿人立案监督打下坚实基础。今年3月,该院对2名行贿人立案监督。
今年2月,洪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洪某、孙某利用各自在选用供应商、采购、申请款项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二人共同收受多家供应商的贿款共计42万余元。同时,孙某授意供应商虚增订单报价、交易成功后再收取差额款,并将部分赃款交给洪某,二人共计侵占被害单位财物40万余元。
5月12日,该案被提起公诉。8月11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