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金某一贯不务正业,成天想歪门邪道发财致富,去年,他认识了吃喝玩乐的富二代程某。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金某认为程某很有“油水”,于是,决定从程某身上诈些钱财。9月7日,金某便伙同吴某投程某所好,安排程某在某宾馆开房嫖娼,并进行了偷拍。事后,金某和吴某商量了如何以此事对程某进行敲诈。
一天,金某找来吴某,开始实施敲诈计划。吴某出面威胁程某拿出20万元“封口费”,否则,将程某曾向其借几百万人民币的事告诉其父亲。程某根本拿不出20万元“封口费”,一下子吓傻了,不知所措。就在这时,金某伪装好人,从中协调,承诺由其垫付4万元。接着,金某又以拍摄的程某嫖娼视频相威胁,迫使程某同意给付吴某“封口费”5万元。没有收入的程某哪里拿得出5万元,最后,为了使自己的丑行不让家人知道,硬着头皮凑了1万元给吴某。
坏事干尽终有报。日前,金某、吴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州高新区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他们将戴着冰冷的手铐走上法庭。
检察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当前,社会上有关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并不鲜见,主要表现有:①以暴力相威胁;②利用被害人的困境相威胁;③以揭发被害人弱点相威胁;④以毁坏财物相威胁;⑤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⑥以栽赃陷害相威胁;⑦利用被害人的迫切需求相威胁;等等。
本案中,金某和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程某采用要挟的手段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公民:一方面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旦受到敲诈勒索的威胁,应求助于法律的保护,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应端正自己的言行,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