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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醉驾出事找人顶替 罪加一等
2018-01-17 08:48:00  来源:

  8月29日,年纪轻轻的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站在法庭上,懊悔万分。

  李某某忘不了那天,4月28日下班后,他一身轻松,与几位同事、朋友在一家排挡聚会。席间,谈天说地,饮酒作乐。按理说,李某某自己驾车而来,还要驾车而去,就不应该饮酒。但是李某某见到酒和朋友,忘却了交通法规,忘却了酒驾可能产生的恶果,一时高兴,竟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和两瓶啤酒。散席后,李某某带着酒劲坐上了自家车的驾驶位,还邀请了两位同事坐进车中一起回家。当车行驶到寺巷镇附近广润发超市门前时,李某某也许是酒精的作用,竟没有发现前方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砰”的一声,撞了上去。当时,李某某未发觉,还是坐在车后面的同事提醒他:“撞人啦!”李某某一惊,才醒悟过来。他下车一瞧,一位老太太躺在地上不动了,其身边还有一辆人力三轮车。李某某知道有人报了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李某某看到地上没有生息的老太太,再想到自己是酒后驾车,情况严重,罪责难逃,害怕了。因此,在群众的指认下,拒不承认车是自己驾驶的。突然,他看到没有喝酒的同事于某某,脑海中便生出一个歪主意,即说车是于某某开的,让其冒名顶替。在案发现场,于某某出于“友情”,默认了车是自己开的。但谎言终究掩盖不了事实,在某派出所调查了解时,于某某说出了事实真相,李某某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处理此案时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酒醉驾驶机动车辆,且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笔者对此案中的李某某感到十分惋惜。李某某在案发后,别人打了110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问题,此乃属自首,本可以从轻处罚,但当交警到场后,他又找人冒名顶替,使自首不能认定,而且被从重处罚,岂不可惜?为此,笔者提醒一句,倘若出现交通事故,肇事者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悔恨一生。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