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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盗窃连抢夺 作恶终被擒
2018-01-16 09:50:00  来源:

  7月28日晚7时多,泰州市济川西路,人来人往,热闹非常。突然,传来一声声“有人抢包啦,抓小偷啊!”行人循声望去,只见一名男子双手抱着一只包在前面跑,后面一名姑娘花容失色,急急追赶……

  原来,这里正发生着抢夺案。那个双手抱包的男子名叫唐某,他下午在某公司职工宿舍偷了5部手机,此时正去万达广场,准备销赃。

  真可谓利令智昏。唐某走到济川西路,看到路边有一位挎着包单独行走的姑娘,他认定包中有钱,顿时,恶从胆边生,迅速走过去,用手推了一把姑娘的腰,顺势将其手臂上的包抢了过去,飞快跑过一条马路,上了一辆出租车。机警的出租车司机忽然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再看到上车的男子手中的女式包,便怀疑上车的男子乃是不轨之人,于是,一边开车,一边将车门锁好,然后停下车。那个姑娘终于追了上来,在司机的协助下,将唐某从车上拖了下来。此时此刻,这位作恶的唐某“噗通”一声跪倒在地,不断地求姑娘不要报警……不一会儿,唐某在众人的谴责中被警察带走了。

  8月12日,泰州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抢夺罪对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因前文讲述,大家已熟悉,笔者不再赘述。

  在这里,笔者介绍一下抢夺罪。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抢夺罪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动产,而且只能是便于携带的动产。从司法实践看,抢夺罪的侵犯对象最常见的有现金、手表、挎包、提包、衣物、自行车等。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即抢夺者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当事人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最大区别是,抢夺罪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而抢劫罪则不然。

  关于抢夺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许有人要问,唐某涉及两个罪名,该如何判处刑罚。笔者在这里告诉大家,唐某应数罪并罚,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