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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快递邮毒品 案破擒缪某
2018-01-12 10:59:00  来源:

  日前,泰州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嫌疑人缪某。

  缪某系泰州市海陵区人,职业为个体挖掘机驾驶员。今年5月10日左右,缪某通过网友认识了广州贩卖冰毒的人。二人通过视频聊天谈妥购买毒品事宜后,缪某便从银行ATM存取款机上打了800元给对方。没几天,某快递公司发现了一个收件人地址欠详细,且只有收件人手机号码,而无收件人姓名的邮件,于是,服务认真的快递公司根据邮件上的手机号码,通知缪某领取了邮件。缪某打开邮件一看,见是一双高鞋底的女式拖鞋,一下子如入雾中。紧跟着,广州那个卖冰毒的人来电话告之:冰毒藏在这高鞋底中。缪某剖开鞋底一层,果然其中装有用锡纸和复写纸包好的塑料袋,塑料袋中装有白色晶体,即冰毒。就这样,缪某陆陆续续汇给对方10000多元钱,对方亦先后七次通过快递公司以邮寄女式拖鞋的方式寄来冰毒。

  俗话说,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5月23日,缪某又接到广州卖家发来的快递号,便急匆匆赶到某快递公司领取邮件(即冰毒)之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三袋,净重共计104.7871克。由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破获。

  检察官说法:

  众所周知,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制定了有关毒品管理制度,本案缪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法发[1994]30号)中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缪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已超过五十克,理所当然应受法律严惩。

  也许有人认为,缪某尚未拿到涉案毒品,其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所谓“持有”,有二种情形:一是直接持有,即行为人将毒品携带在身上,或隐藏在某个秘密的地方等;二是间接持有,即行为人通过第三人持有。本案中,缪某没有直接持有毒品,但是广州卖家将标有缪某手机号码的邮件(即冰毒)里交给某快递公司,缪某便是这邮件(即冰毒)的主人。某快递公司对邮件(即冰毒)如何处置,只有通过缪某的手机号与缪某联系,由缪某行使支配权,也就是说。快递公司系持有缪某毒品的第三人。因此,缪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