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高港区的万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危险驾驶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案发生在今年4月2日晚9时许。虽然当时时间较晚,但高港区大丰村口仍灯火通明,非常热闹,因为这里的集市还未收摊打烊,购买商品的人、游玩的人等依然络绎不绝。突然,“砰”的一声,震惊了在场的所有人。大家猛回头看,目光都停留在道路西侧距离中间线一米开外的地方,那里躺着两个男人,还倒着二辆二轮摩托车。大家走进一看,躺在地上的二人已昏迷不醒。
经查,出车祸的二位当事人,一为万某某,一为吴某某。案发当晚,万某某在其小舅子家吃晚饭,席间喝了一两多白酒。饭后,万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着高港区刁蒋路由北向南回家,当行驶至大丰村路段时,与同样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的吴某某发生碰撞,结果造成吴某某死亡、万某某受伤。
案发后,有人认为万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且致人死亡,应该重判。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均系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据交警支队的认定,万、吴二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某虽然死亡,因万某某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故万某某的行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量刑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同时还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但万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在经济赔偿中,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即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