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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沈某车祸失亲人,为啥还要被判刑?
2018-01-12 10:59:00  来源:

  去年6月28日,天气晴朗。江苏某公司职工沈某高高兴兴带着老婆黄某驾驶小轿车由南京回老家探亲,同车的还有同事夫妇邱某和江某。一路上,四人谈天说笑,好不轻松,下午4时左右,也许是聊天影响了注意力,沈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京沪高速上海方向1037KM处时,发现走错了路。按交通管理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是不允许调转车头或倒车行驶,应直接向前开,到高速公路出口处再择路而行。但沈某回家心切,不愿再往前开,竟在高速公路的慢车道内停车、倒车。俗话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想不到这“万一”就在此时此刻发生了,在沈某在专心倒车时,一辆山东的重型厢式货车开了过来,该车驾驶员李某既未注意到前方倒车的小轿车,也未想到小轿车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因此,猛地撞向小轿车的尾部。霎那间,惨剧发生了,双方车辆受损,特别是小轿车变了形,车门打不开。当将小轿车中四人救出来时发现,沈某的妻子黄某的头部和嘴里都在流血,已经死亡,沈某、邱某和江某也都受伤。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这样瞬间发生了。

  此案经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沈某是过失犯罪,且自愿认罪,再加之与死者是夫妻关系,并得到死者父母谅解,故判决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判决后,有些人不理解,为沈某“鸣不平”。他们认为,沈某不是故意犯罪,且失去了自己最亲爱的人,已痛苦万分,理应得到人们的同情与抚慰,怎么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呢?从情理上看,这样的想法很正常。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去看这一问题就不同了。殊不知,法律是严肃的,法律决不容许亵渎,法治社会的公民,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执行公务的人员,面对法律,都来不得半点虚假,决不能将法律当作儿戏;法律是刚性的,不论是谁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只要你触犯法律,都应依法受到严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死亡者不论是亲人或他人,依法严惩乃理所当然,不容置疑。另外,此案还告诉大家:驾驶人员不仅仅是开车撞死人要负刑事责任,若因自己违规,操作失误造成同车乘员死亡的,也应负有刑事责任。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