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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贩卖毒品的蒋某将自己也“卖”进牢笼
2018-01-12 14:10:00  来源:

  泰州高新区检察院起诉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蒋某。蒋某将带着满腔悔恨接受法律的审判。

  蒋某,现年41岁,在家中养螃蟹,很能赚钱。但是,这蒋某渐渐嫌养螃蟹赚钱不快,而且很辛苦,于是,一人来到泰州干起了所谓赚大钱的贩卖毒品的行当。

  3月7日下午,在新永泰会宾楼宾馆一楼大堂靠玻璃窗的座位上坐着一位客人,悠闲地抽着香烟。不一会儿,一名湖北人走了过来,坐在那客人的对面闲聊起来。在聊天的过程中,江都人把对方放在桌上的软中华香烟拿了过去,并从自己左侧上衣袋中取出一个小塑料袋放到中华香烟盒里,然后,将香烟盒扔给了对方。这位客人见状,立即从口袋里掏出900元人民币放在桌子上。江都人连数也不数便将钱装进右侧上衣口袋,与对方打了一声招呼,扬长而去。

  3月14日下午,又是在新永泰会宾楼一楼大堂里,还是那位客人在那里悠闲地喝茶。过了半个小时,那位江都人又悄悄地进来了,他从口袋里取出小塑料袋,将里面装的东西给对方看了一下,便用会宾楼的宣传月刊把塑料袋包好后,交给对方,对方取出900元人民币给他,他便点起一支烟离开大堂。也就在这时,公安干警出现在他面前,给他戴上了冰凉的手铐。

  这位江都人就是蒋某,他那小塑料袋装的便是冰毒,也就在14日晚,公安干警搜查蒋某住处时,又搜出冰毒92.9799克。

  检察官说法:

  在近代史上,曾发生过“鸦片战争”,人们不会忘记毒品对中华民族的危害,更不会忘记中国人民抵制外国毒品所进行的斗争。但是,近几年,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又不断向我国渗透,同时,国内也出现不法分子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毒品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不论其贩卖数量多少,都应受到法律惩罚。

  现在,人民群众的经济富裕了,应该多多参加健康的活动,同时,要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促使广大群众远离毒品,坚决铲除毒品滋生的土壤。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