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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使用拾到的信用卡也犯法!
2018-01-16 09:50:00  来源:

  前些日子,泰州某公司的职工议论纷纷,大家对本公司的职工陈某某受到法律的惩处表示惋惜。陈某某在公司肯吃苦,与人相处也较随和,但想不到其利令智昏,一跟头栽在信用卡上。

  记得那是前年10月的一天,秋高气爽,风和日丽,陈某某工余时间上厕所,突然被厕所旁垃圾箱里的一个亮晶晶的卡片所吸引,她好奇地捡起来一看,原来是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在该卡上的背面还有一串数字。她猜这串数字可能是该卡的密码。于是,她将卡拿到农行自动取款机上一试,果真是密码。此时此刻,陈某某陷入犹豫之中,是占有此卡?还是归还此卡?最终,她还是被“孔方兄”击倒,做了金钱的俘虏。她认为此卡是拾来的,不是偷来的,使用此卡不要紧。同时,她还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用此卡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10月17日,陈某某伸出了罪恶之手,忐忐忑忑地从某农业银行的柜员机上取出卡内现金100元,接着,又从此卡中两次将5500元转至其以“某芳”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上。没过几天,陈某某又持此卡在广东省一超市里消费人民币40.88元。陈某某似乎发了财,好不悠哉……

  真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终于东窗事发,陈某某落入法网,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说法:

  信用卡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工具。它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已为大众所接受。但是,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它又成了犯罪分子作案对象,而且关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有所增多。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必须数额较大。本案中的陈某某就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诈骗钱财,且数额较大,所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当然,倘若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也将会更加严厉。本案中,陈某某虽然使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5600元,并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鉴于以上案例,诸位持有信用卡的人们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金融机关也应严格发放和使用信用卡的规定,以减少和杜绝发生关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