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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2018-01-19 09:28:00  来源:

  高新区检察院组建一年多来,先后受理逮捕案件115件182人、公诉案件379件487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件14人、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

  案例一:使用拾到的信用卡也犯法!

  前些日子,泰州某公司的职工议论纷纷,大家对本公司的职工陈某某受到法律的惩处表示惋惜。陈某某在公司肯吃苦,与人相处也较随和,但想不到其利令智昏,一跟头栽在信用卡上。

  前年10月的一天,陈某某工余时间上厕所,突然被厕所旁垃圾箱里的一个亮晶晶的卡片所吸引,她好奇地捡起来一看,原来是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在该卡上的背面还有一串数字。她猜这串数字可能是该卡的密码。于是,她将卡拿到农行自动取款机上一试,果真是密码。此时此刻,陈某某陷入犹豫之中,是占有此卡?还是归还此卡?最终,她还是被“孔方兄”击倒,做了金钱的俘虏。她认为此卡是拾来的,不是偷来的,使用此卡不要紧。同时,她还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用此卡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10月17日,陈某某伸出了罪恶之手,忐忐忑忑地从某农业银行的柜员机上取出卡内现金100元,接着,又从此卡中两次将5500元转至其以“某芳”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上。没过几天,陈某某又持此卡在广东省一超市里消费人民币40.88元。陈某某似乎发了财,好不悠哉……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工具。它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已为大众所接受。但是,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它又成了犯罪分子作案对象,而且关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有所增多。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必须数额较大。本案中的陈某某就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诈骗钱财,且数额较大,所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当然,倘若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也将会更加严厉。本案中,陈某某虽然使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5600元,并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鉴于以上案例,诸位持有信用卡的人们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金融机关也应严格发放和使用信用卡的规定,以减少和杜绝发生关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

  案例二:我院以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为视角首次尝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日,高新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首次公开为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彭某(女),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3月8日被刑事拘留,彭某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分析证据,于3月21日以零口供批准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了解到彭某与丈夫离异,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其中年龄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6岁。于是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该院立即联系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多次到犯罪嫌疑人家中走访,为其三个未成年子女提供正常的生活学习保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分管检察长亲自提审,通过多次思想工作,彭某终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之前没有如实供述是担心三个子女无人照料。

  鉴于彭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存在需要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高新区检察院对彭某展开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组织公开听证会,征求侦查人员、辩护人、人民监督员以及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阐述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对彭某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与会人员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一致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彭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最终,高新区检察院从人性化办案的角度考虑,依法对彭某取保候审。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院首次尝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通过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建议,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变更强制措施后,彭某一直保持较好的认罪态度,多次供述保持一致稳定。

  案例三:我院成功化解一起历时18年执行积案

  2013年,我院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和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长达18年的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3年4月,我院收到沈某的执行监督申请。经过审查查明:沈某与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1995年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宗某偿还沈某借款共计26000多元。判决作出后,沈某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18年时间未拿到执行款。沈某认为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执行的情形,遂申请检察院监督。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予以立案。审查中我院发现执行工作难以进行的主要原因是宗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002年宗某因病去世,执行工作更是陷入僵局。后泰兴市人民法院虽然追加宗某的妻子和儿子为被执行人,使得该案得以恢复执行,但这起长年积案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判定,由于执行金额不大,对方也有执行能力,结合风险研判,该案必须通过耐心细致工作促成和解,方能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但是这起案件历时18年,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极为尖锐,处理该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详细地阐明该案执行中存在的困难,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分析案件给两个家庭造成的损失。同时积极争取执行法官和代理人的配合和支持。多方面的工作终于打破僵局。承办人员乘热打铁,继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33200元调解结案,沈某表示今后再不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给付要求,不再申诉、信访,这起历时18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该案是民诉法修改后我院办理的第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打破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监督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该案的成功办理,将进一步促进检、法两家达成监督共识,顺畅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共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案例四: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拆迁工作人员丁某受贿案

  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丁某利用担任泰州医药园区药城四期、五期拆迁项目拆迁工作小组小组长、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拆迁项目推进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被拆迁户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在拆迁补偿价格洽谈、报批审核会办单、矛盾协调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五:泰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中心原主任科员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年至2013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职务之便,在负责出口加工区小寿安置区拆迁项目过程中,明知广宏建材营业部、平洋将建材厂、银吉白水泥厂共计2309.63平方米建筑均系违章建筑,具体实施拆迁、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上述拆迁工厂要价太高,如果不按合法面积补偿不能谈妥,可以通过出具虚假证明的形式将上述违章建筑按照合法建筑标准意义评估、补偿,张某因接受被拆迁企业主的请托或贿赂,而同意以上提议,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违规支付228.7万余元,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拆迁安置、业务费审批、拆迁价格把关、会办审批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万余元。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例六:传播淫秽物品受严惩

  日前,糜图(化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泰州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到了法律严正审判。

  2011年,糜图大学毕业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性格内向的他一有时间便闷在房间里玩电脑。一天,一位同学发了个网址给他。他好奇地点了进去,发现是名为“AV狼”的色情网站。为寻求刺激,他便在该网站注册了会员。该网站实行会员制,高等级的会员才能进入更多的版块,浏览更多的色情内容,要提高自己会员等级,就必须上传淫秽图片和视频,通过吸引点击率,赚取积分。因此,糜图在住宅利用笔记本电脑插网线拨号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以“NB影魔”用户名,在 “AV狼”的网站上,发布了50余部淫秽视频及50余张淫秽图片,被点击总量达3万余次。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糜图在网络发布淫秽视频及图片,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影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检察官说法:所谓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不以牟利为必备要件,在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定罪处罚。糜图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也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行为已经破坏了社会秩序。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案例七:年纪轻轻不走正路 诈骗钱财触法被诉

  日前,犯罪嫌疑人蒋某、尤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泰州高新区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正的审判。

  嫌疑人蒋某1993年生,年纪轻轻,正是有为之时,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开创自己的事业,但其却不顾法律的禁止,放起了高利贷。他在放贷期间,看中了一位游手好闲的富二代李某,并于去年6月,先后向毫无收入的李某放贷了10余万元。当然,蒋某敢于向李某放贷是因看中了李某的做老板的父亲。一天,蒋某为了向李某放更多的贷款,骗取李某巨额钱财,便向其谎称:在你有还贷能力之前,我可以贷款250万元给你。李某在其诱引下,写下了300万元的借条。为使该借条“合法”,蒋某伙同另一位嫌疑人尤某,以银行贷款需要提高资质的名义,诱使李某用蒋、尤筹得的50万元,通过反复打款再取得的方式,在李某的银行卡记录上形成进账324万元的虚假记录。此后,尤某也以同样的手段在李某的银行卡上形成进账150万元的虚假记录。年轻无知的李某没有真正拿到钱,但不久,又在蒋某的威逼下,在原有300万元借条的基础上,又以加利息的名义再次写下了330万元的借条。这之后,蒋某便凭借此借条,以发短息的形式,向李某的父亲索要所谓300余万元的债务,并于去年10月9日晚伙同尤某等人到李某家中向其家人索要300余万。就在这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李某家人想到了法律,于是,立即报警,终使蒋、尤的罪恶行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检察官说法:所谓诈骗罪,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推进,诈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通过打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等等。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即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皆应构成诈骗罪。因此,社会各界及公民必须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工作。

  案例八:网上聊天起祸端 相约玩耍被轮奸

  5月26日,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对涉嫌强奸罪的杨某、袁某提起了公诉。杨、袁二人将被带上法庭,接受法律的严正审判。

  这起案件还得从网上聊天谈起。2月2日晚8点多钟,天性活泼的小王上网聊天,突然,一个网友约她去泰州海陵区某酒吧玩耍。她不认识此网友,便轻易地答应了。不一会儿,两个小伙子便驾着轿车带走了她,但没有开往海陵区某酒吧,却开到了高港区某酒吧。这两个小伙子便是被告人杨某和袁某。小王哪里知道这二人心怀鬼胎,早有预谋。天真的小王把他们当做热心的朋友,与他们一起唱啊、喝啊。。。。。。一直玩耍至次日凌晨2时许。玩得非常疲惫,小王要回去休息,杨、袁二人便提出用车送小王回去。小王上了车,便由不得自己了,被杨、袁带到泰州医药高新区某偏僻地段,以殴打等粗暴方式先后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在轮奸过程中,杨、袁二人还用手机拍照,并以“再反抗就在网上发裸照”相威胁,对小王实施心理强制,迫使小王放弃反抗,任其摆布。

  事后,身体、精神深受双重摧残的小王陷入忧郁、苦闷之中,她自责:为什么轻易地跟陌生人外出玩耍?她想报案,但又怕自己的声誉受到影响。。。。。。经过再三思考,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多行不义必自毙”,杨、袁二人终于被戴上手铐,走进了班房。

  检察官说法:当前,犯罪分子利用网上聊天,使妇女上当,被骗财骗色的案例已非鲜见。请我们的妇女同胞自尊自重,更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本案杨、袁二人实施轮奸行为,系强奸罪的一种情形。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不但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妨害了妇女性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而且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因此,强奸妇女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强奸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中,杨、袁二人实施的是轮奸行为,情节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杨、袁二人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九:寻衅滋事受惩处 毁弃青春陷囹圄

  日前,由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冬冬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法律的处罚。

  于冬冬是在高新区打工的外地年轻人(1988年12月24日出生),工作之余,无家庭所累,无父母管束,又不看书学习,便以交朋友、逛KTV消磨时光。交朋友、逛KTV本无厚非,可是他却在某KTV寻衅滋事,大打出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况是这样,去年4月17日晚,于冬冬与六个朋友在某KTV一包间饮酒、唱歌。22时许,其中二人将该包间账目结清后离去,本来也应该离开的于冬冬却与另外四名朋友继续留在该包间里饮酒、唱歌。后于冬冬他们发现服务员不在包间,遂心生不满,便与KTV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KTV工作人员对其解释:该包间已结账,服务员离开是正常的事。但于冬冬他们不但不听解释,反而恶语辱骂工作人员,并拿起酒瓶、酒杯狠砸、狠打工作人员的前额、后脑勺及身体其他部位,后又用刀划伤工作人员的左大腿,致工作人员身体多处受伤。于冬冬于事后潜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被抓获归案,受到法律严惩。

  检察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于冬冬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手法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理所当然,应以寻衅滋事罪严加惩处。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