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检察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媒体来我院采访何建明检察长办理的靖江“9·11”地下埋毒案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是: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男,64岁)与侯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某(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约定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被告人周某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高某(原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男,36岁)等人协助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废。截止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补贴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被告人高某某(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女,55岁)明知侯河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某的安排,于2005年9月间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唐某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残渣、固体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就地填埋。其间,被告人高某作为长青公司污水处理池和焚烧炉直接管理人员,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污泥残渣处理资质,仍根据被告人周某安排,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份,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
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证据材料多、犯罪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我院检察长何建明按照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要求,主动担任本案承办检察官。
本案办理复杂性
一是卷宗多,阅卷量大。
二是涉及专业较多。
三是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供证不完全一致。
四是舆论关注对办案产生一定压力。
办案的一些做法
1、高度重视检察长领衔,配备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强化办案力量。
2、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连续作战。
3、充分吃透案情,在深入阅卷的同时,强化办案的亲历性。
4、严谨务实,充分做好庭审准备。
5、注重办案效果的扩大。
6、辩论贯穿庭审全过程,较好地展示了公诉人形象。
最后何检谈了几点办案体会
一、营造办案氛围,要注重发挥好领导示范引领作用。
二、提升办案形象,要注重塑造公诉人的独特气质。
三、确保办案质效,要注重落实办案“亲历性”要求。
四、争创办案业绩,要注重养成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