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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饮酒仍借车 泰州检察官:碍于情面交出车钥匙,一同站上被告席
2019-07-17 09:4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吴某和杨某二人系大学同学,上学期间二人关系非凡。大学毕业后,一个在泰州工作,一个在苏州工作,见面的机会虽少,但二人的兄弟感情却从未减退。2017年11月的一天,已经是一家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来到泰州出差,已经三年未谋面的兄弟二人见面之后兴奋异常,当日中午一行人便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到了下午又转战KTV,红酒、啤酒轮流换上,到了晚饭时,大家还是意犹未尽。这时杨某让吴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去吃饭地点,吴某虽然明知饮酒,但并未拒绝,驾车载杨某等人沿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路西转盘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后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杨某立案,海陵区检察院以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相同罪名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二个月的处罚。

  看完吴某和杨某的故事,大家在唏嘘之余可能心中又暗暗提醒自己,喝酒之后千万不能开车,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故事中的杨某。在现实生活中,杨某的情况绝不仅仅是个例。经统计,2018年以来,我市办理的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涉及到明知朋友、同学、亲戚饮酒,仍然将车借给对方驾驶,最终对方醉酒驾车被查获,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共9件13人,这样的数据背后还不包括没有被发现,或者是仅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大家不禁又要问,车虽然是杨某提供的,但是开车的并不是杨某,杨某的内心也并不追求对方危险驾驶的结果,为什么还要对他们立案判刑,这样的牢狱之灾冤不冤?答案是:不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不仅包括直接故意,同样包括间接故意,也即知道危害结果会发生,虽然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这样的心态正是那些因为借车而被刑事立案的杨某们的内心写照。被借车的同学、亲戚、朋友可能是碍于情面,对方开口不能不借,但是其知道借车的人饮了酒,而且借了车就必然会开车,开车必然就会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但是他们从心理上并不追求借车人开车的结果,只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借车人与借车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最后,检察官还想提醒广大的有车一族,可能是一次侥幸心理作祟,饮酒后的你拿起了车钥匙,但是这次驾驶可能毁掉的是你的人生和别人的家庭;可能是一次碍于情面的退让,你交出了车钥匙,但是这次借车使得你也站在被告席上,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饮酒后,绝对不开车;自己的车,随随便便不外借;醉酒的人,车,更是千千万万借不得。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