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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违规拖车酿大祸 致人死亡法不容
2018-01-24 09:10:00  来源:

  去年10月11日晚7时许,泰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将自己开的泵车摆弄了好半天,就是发动不了,再一检查,电瓶坏了。为了不影响第二天工作,他便叫来同事王某帮忙。王某非常热心地驾驶搅拌车前来帮助,二人用钢丝绳将泵车系在搅拌车后开往电瓶修理店,杨某坐在泵车里掌握方向盘,但泵车的照明、信号装置已失效,无法使用。二人将车开到目的地,店铺已关门。他们只得沿海陵区兴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返回。此时,已是晚上8时30分左右,尽管搅拌车开着照明灯,但后面拖的泵车却无照明,人们较难发现两车之间的钢丝绳。想不到,当二车由非机动车道右转进入机动车道,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电瓶车突然撞到了两车之间的钢丝绳,致使电瓶车的主人王某某颈部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王某因害怕,驾车逃离现场,杨某见情况不妙,赶忙拨打“110”、“120”,等交警到达现场,讲述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并上缴了自己的驾驶证。此时的杨某心中也十分慌乱、害怕,没有得到交警的批准,也悄悄地离开了现场。直到次日上午,王某和杨某才走进公安机关大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泰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杨二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在此案查处中,司法机关认为,王某、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牵引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但王某、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杨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由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司法机关还认为,王某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并报案接受调查,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而是无正当理由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依法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借此机会,笔者提醒大家,对于出现故障的车辆应请有关部门用清障车拖拉,不得违规私自拖拉。还有,在车辆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