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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为讨债务拘禁人 胆大妄为法不容
2018-01-24 09:09:00  来源:

  日前,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吴某、吉某、赵某、王某被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吴某系高新区人,他虽开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但暗中还经营高利贷非法生意。一名无业人员王某某不知何故向其借了 元。到期后,王某某未归还债款,吴某便向其讨要,王某某仍无力归还,吴某便于去年10月17日晚,纠集吉某、赵某、王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赶到姜堰区某镇强行将王某某带至吴某的公司,并指使吉某、邱某负责看管王某某。王某某虽被他们关在这里,但仍无钱还贷,第二天吴便指使邱、赵、吉等人驾车强迫王某某至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等处筹钱还债,一连用了三天半时间。夜晚吉某、赵某、邱某、王某等人轮流在公司办公房内看管王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看管期间,吴、赵、吉、王等人听说王某某想让其朋友报警,便采用电棒电击、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等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在外出筹钱期间,赵某还在泰州市园博园公园附近使用电棒对王某某进行电击和恐吓。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赵某、吉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王某某长达80多个小时。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吉某、赵某、王某等四人非法关押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本案侵犯的是公民按照本人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定罪(即非法拘禁罪)处罚。

  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吴、吉、赵、王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还殴打、侮辱王某某,应该从重处罚。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