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加油卡充值返还的陷阱 沛县检察官:面对高额返利需慎之又慎
2019-08-01 16:0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称自己是中石化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负责营销加油卡充值返利业务。

  以首次充值缴纳人民币3000 元赠送3000元的加油卡,此后充值缴纳人民币2500元赠送3000元的加油卡的方式;或者缴纳人民币3000元投资后,按照投资500元每周返利200元;或者投资加油卡后其代为销售加油卡等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宣传,吸引人前来投资,其先期交给被害人部分加油卡,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办理中石化加油充值卡,骗取他人钱财,先后骗取韩某某等20多名被害人,共计诈骗人民币近60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0元。

  王某某这种行为相当于拆东墙补西墙,肯定会造成后来的人受到严重损失,其明知会造成严重损失,仍然为之,可见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商家都以各种优惠充值卡吸引顾客并获取资金流,人们平时也习惯了这种说半年之后返还剩余金额的模式,但是犯罪分子抓住人们这种心理实施诈骗。作为普通民众,一张几千元的充值油卡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大家平时在面对这种优惠活动的时候,及时询问相关单位活动真实性,像此案例中,民众就可以询问相关的加油站,王某某是不是的确和加油站联系过,此活动加油站又是否支持。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