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购车人群中,大部分人会选择贷款的形式买车。选择贷款购车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只要用小部分资金,就可以实现自己的购车梦,将爱车开回家。因此,市场上逐渐诞生出一种以“0首付”作为优势“以租代售”的购车形式,吸引更多的购车人群。逐渐,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放在了这些“以租代售”的车上。
租售车辆频繁失踪 “假证”中发现猫腻
孙文迪是某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在徐州地区“以租代售”的售车项目。2018年一月,孙经理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公司曾在2017年年底以“以租代售”的形式售出一辆汽车,购车人张谨与公司协议在每月26日交付租金。2018年1月26日,公司并未收到张谨的租金转账,第二天,当公司的员工试图打电话提醒张谨已经过了交租日期时,发现张谨的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几天过去了,公司依然没有收到张谨的租金转账,并且也无法联系到张谨。
这已经是孙文迪第二次遇到购车人未交租金失联的情况了,面对着公司的巨额损失,顶着总公司的质疑和压力,事态的发展已经到了孙文迪无法解决的地步,其果断向警方报了案。孙文迪称,公司在向购车人以“以租代售”的形式售车时,会签署一份“公司车辆借用管理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所租借车辆的所有权归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用人员无权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抵押)或变卖,车辆只作为个人日常代步使用。租用人员需每月按时交纳租金,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归属租用人员,公司无偿协助变更车辆户主名称。
立案后,警方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张谨展开抓捕并成功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张谨交代,其并没有固定的工作,而平时花钱又习惯了大手大脚,生活中经常捉襟见肘,所以什么歪门邪道的“进钱道儿”都想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张谨听说了“以租代售”的购车形式,便决定从中“搞点钱花”。
在检察官查看案件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张谨当初在某租赁公司进行“以租代售”购车时,所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伪造证件。立刻引起到了检察官的注意,出售汽车不像是出售三五元的小商品,尤其是以“以租代售”这种个人信誉为基础的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肯定会对购买者进行认真准确的资质审核,不可能连伪造的驾驶证都查不出来。由此,检察官怀疑,某租赁公司极有可能存在内部人员在明知张谨准备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张谨顺利进行购车。
面对检察官的质疑,张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员工顾客里应外合 协议购车恶意套现
2017年上旬,张谨因为手里没钱,想着通过贷款的方式搞点日常开销。通过朋友介绍,张谨认识了当时在贷款公司工作的程旭。通过程旭的指导,张谨成功贷出了几万元人民币。很快,这些钱就被张谨挥霍一空。到了2017年7月,张谨再次找到程旭,想让程旭再帮自己弄一些小额贷款。然而,此时的程旭已经入职到某租赁公司做汽车销售员了。经过一番合计,程旭给张谨出了一个“进钱道儿”。
“你现在这种资质,根本贷不了钱。我现在在这个地方上班,我想办法把你‘包装’的好一点,你在我这用‘以租代售’的方式提个车,只要前期交点服务费什么的,就能提出新车。然后你把车卖了,你要是不好卖我帮你卖,卖完了你不就来钱了吗。车的贷款你以后再慢慢想办法还。”在电话里程旭对张谨说到。此时的程旭心里也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一来,张谨通过自己在公司租购车辆,可以增加自己一份业绩。二来,如果这件事帮张谨办成了,到时候少不了自己的好处费。
第二天,张谨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个人征信、银行流水等证件找到程旭,并告诉程旭,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没有办法提供。但驾驶证是申请车辆的必要条件,程旭心生一计,花了200元帮张谨办了一张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张谨手中没有钱,无法交纳前期的费用,程旭给张谨介绍了自己的朋友小涛(另案处理):“这是我朋友,他手里有点闲钱,我和他说了一下你的情况,他可以帮你先垫一下前期费用,但是你车卖了之后要把钱还给人家,而且还得多付点利息。他人脉比较广,你可以直接把车交给他帮你卖,保证没问题”。
就这样,在张谨和程旭的“里应外合”下,提车的过程非常顺利。伴随着相机的快门声,提车的最后一步也落下帷幕。照片里,喜提新车的张瑾站在一辆白色新车前,笑得很开心,仿佛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底线。提到车后,张瑾直接将车交给了小涛,请小涛帮忙卖掉变现。
“另类”购车被判刑 检察官善意提醒从业者
2018年5月2日,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张谨、程旭两名犯罪嫌疑人。二人到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程旭同时交代,某租赁公司发生的另一起徐海“以租代售”形式购车后“跑路”的事件,自己也以同样的方式参与其中。不久,犯罪嫌疑人徐海也被警方抓获归案。目前,两辆涉案车辆均已被追回,经鉴定,两辆车辆共价值人民币298000元。
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旭身为某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销售员,为获取业务提成和好处费,分别与犯罪嫌疑人张谨、徐海共谋,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张谨、徐海取得涉案车辆并交由他人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旭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警示】
针对此类案件,检察官提醒目前市场的存在的各种租赁公司,应当对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充足的法律教育,完善租赁人员审核工作的相关制度,以减少相关的纠纷。尤其是从事“以租代售”贵重物品项目的租赁公司,更要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审核人员进行相关工作,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