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甲是朱某乙叔叔,朱某乙和其他两人一共欠了朱某甲160余万。他们三个人都分别给朱某甲打了欠条,后来朱某甲一直都找不到他们。有一天,朱某甲打听到朱某乙在沛县某小区住,当天下午四点多钟,朱某甲在小区里等到了朱某乙,抓住其左手不让走并打了朱某乙一耳光,把他拉上了车。朱某甲妻子坐在后排,朱某甲开车,带朱某乙去徐州找他父亲。去徐州的路上,朱某乙就提出来找个宾馆,然后他和他父亲联系,到宾馆商量还钱的事情,朱某甲同意了。
朱某乙开了一个房间,朱某甲让朱某乙给他父亲联系,朱某乙说他把父亲手机号删了,联系不上。朱某甲一气之下就打了他的脸,拽他的头发。朱某甲一夜没有睡觉,生怕朱某乙跑了,到了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钟,朱某甲让他给他父亲联系,还是没有联系上,就带他到外面吃了点早饭,到八点多钟,朱某甲他们三个人就从徐州往沛县某镇赶,九点多钟到的朱某乙的爷爷家。到了之后,朱某甲越想越气愤,又给了朱某乙一耳光,打在了左耳部。后来就没有再打他了,说见不到他父亲就不走,他们家人就报警了,朱某甲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朱某甲为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示】
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可以拉入失信名单,失信人在出境、旅游、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并将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包括失信人以后孩子上学的问题,都会受影响。所以追债行为,大家要相信法院的执行力,不要自己用违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